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我院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学上进,刻苦钻研,积极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按学院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及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部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周。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或者办理请假手续后逾期未报道者,超过二周未报道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按期到校报到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审体检等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并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对身体不合格的新生,经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内能够治愈的,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原是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治疗,其工资及医疗费均由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职工病假规定处理;应届考取研究生的,退回原培养学校,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入学前是其他人员的,自行回家治疗;以上保留入学资格人员不具有学籍是,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凡属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逾期未痊愈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已治愈者,须于新学年新生入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 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 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寻求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并子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纪律处分;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条 研究生如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院卫生科或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学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核并报学院批准后,可以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养治疗,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于新学期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经学院卫生科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学习成绩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要求退学者,可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研究生所在教学基层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核并报学院批准后可以退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延迟返校者,均属旷课。学习期间累计旷课超过两周者,责令退学;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半月者,经所在教学基层单位提出意见,研究生部审核,报学院批准作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包括出国留学),擅自接受抽调(包括出国留学)的研究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或准予复学但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满二年仍不能复学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五)一学期内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六)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位论文者。
(七)超过二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应当在一周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退学者,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推荐就业。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其所在教学基层单位将学院作出的退学决定书送交研究生本人,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与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转学和改换指导教师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一)在院内转专业(含导师变动),由研究生专业所在教学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拟转入教学部门的同意,送研究生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研究生转学,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部门提出意见,研究生部审核,在学院及接收学校同意前提下,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外单位研究生申请转入我院学习者,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院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征得有关导师及所在教学部门同意,并经过政治、身体和业务审查合格,经学院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方可转入我院相关专业学习。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院及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和公益活动。热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 制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要按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试,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临床实践,严格遵守有关考试和考核的规定。必须参加学院及所属教学部门统一组织的活动。因病或因故不能参加者,应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的寒、暑假第一学年与本科生相同,第二、三学年由导师及所属教学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除节假日或出公差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非节假日因故须离校或假日离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均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者,作旷课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课程学习阶段,旷课一天,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院、研究生部及所在教学基层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或集体活动、生产劳动等,缺席一次,按旷课3学时计;从事学位论文工作期间,未经导师允许,擅自离校的,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修读课程,若缺课时间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做实验、实习次数达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通过重修或补齐所缺课程之后方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九条 考勤管理课程学习期间,考勤由各班指定专人负责,任课教师签字认可;学位论文期间,考勤由导师负责;其他教学或各种活动考勤,由具体组织活动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人员每月向各基层教学单位书面报告考勤情况,由各基层教学单位汇总后每月书面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每月向公布一次学生考勤情况,并以此作为学生学籍管理和奖惩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请假管理研究生有特殊情况应请假,假满应向导师、班主任及研究生部销假。请假要有书面申请,病假应有学院卫生科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同时报所属教学部门及研究生部备案;请假四天至二周以内的,由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批准;请假两周以上者,由导师及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一学期内请病事假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超过者按本规定第十五条 处理。请病假需附病情证明,在校期间凭学院卫生科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一条 旷课处理
(一)研究生应遵守学院教学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违反者各相关管理部门及导师应予以批评教育。
(二)对于旷课较多的研究生,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已婚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坚持晚育,因生育中断学习者,作休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办理请假出国留学、出国探亲手续。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逾期不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对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相关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奖励和表扬,其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研究生者,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以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违纪行为的处分及给予处分的审批程序按《云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 例》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二)在国家教育考试及云南省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中雇人充当枪手或自己充当枪手及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四十三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注重帮助教育,耐心疏导,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慎重,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准确、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要认真复查。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按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学习证明,其离校安排与退学的安排办法相同。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四十六条 开除学籍者,必须限期离校,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委托培养研究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
第四十八条 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是指由用人单位出经费委托学校为其培养,毕业后回委培单位工作的一种培养形式。其生活补助费及其他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后回委托单位安排工作。委托培养生入学前办理委托单位、学校和研究生本人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培养合同书,委托培养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中途辍学,一律由委托单位安排处理。
第四十九条 自筹经费研究生除应遵守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外,学校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必须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自筹经费研究生毕业后就业或工作安排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条 研究生在国家及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通过课程考试、学位外语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 件者,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学业者,由本人和导师提出,所在教学部门和研究生部同意,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报教育厅备案,可以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否则按肄业处理,延长时间不算学历。
第五十三条 一般不鼓励研究生提前毕业,但特别优秀者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及学位外语考试的基础上,符合《云南中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前答辩的规定》(另行制定)中的条 件,经本人申请,经导师及所在教学基层单位同意后,送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学院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可以提前毕业。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在国家及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通过课程考试、学位外语考试,德体达到毕业要求,但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合格者,经院学位委员会审查,授予相应学位,发给学位证书。若第二次答辩仍不合格,则不再授予学位,并取消再次申请答辩的资格。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中途辍学或退学,其硕士课程已基本修完者,可作为肄业,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云中院字〔2004〕7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